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聲字,106年度,3497號
TPHM,106,聲,3497,2017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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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106年度聲字第3497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曾軍堯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聲請付保護管束
(106年執聲付字第149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曾軍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曾軍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 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。於 民國105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7日 核准假釋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98 1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 應予准許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
法 官 曾德水
法 官 黃惠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錫欽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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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