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6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許錫銘
(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)
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許錫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許錫銘前犯強盜等罪,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,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(92年度上更二字第148 號判決、93年度聲字第204號裁定)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
法 官 黃惠敏
法 官 曾德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怡君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