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87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廖家政
(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06年度執
聲付字第14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廖家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廖家政因搶奪等案件,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。於105年 12月8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在 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經查,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,經本院於106年1月17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,並於105年12 月8日入監執行,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 中,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9月7日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12日,故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8月26日等 情,有被告提示簡表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、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91 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(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:106年11月10日法 授矯字第10601869120號)在卷可參。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 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 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
法 官 吳冠霆
法 官 顧正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麗津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