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聲字,106年度,3361號
TPHM,106,聲,3361,20171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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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106年度聲字第336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茂揚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聲請案號:106 年度執聲字第138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茂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年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茂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。
二、按「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」、「 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 之刑」,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 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,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, 並非概無拘束。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,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 為適當之裁判者,為外部性界限;而法院為裁判時,應考量 法律之目的,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,為內部性界限。法 院為裁判時,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。在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,定其應執行之刑時,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,然 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(最高法院94年 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是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 ,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。
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經最高法院以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 上訴確定,且如附表所示各罪,均係在判刑確定之日(106 年9 月7 日)之前所犯,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。又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 院,本院自得為定應執行刑的管轄法院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,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,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 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、各刑中最長刑期,暨受刑人各犯罪情 節、危害情況、侵害法益、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 總體情狀綜合判斷,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 。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




法 官 吳冠霆
法 官 顧正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莊佳鈴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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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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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│ │販賣第二級毒品 │販賣第二級毒品 │販賣第二級毒品 │販賣第二級毒品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3 年8 月│有期徒刑3 年8 月│有期徒刑3 年8 月│有期徒刑3 年8 月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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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罪日期 │104 年6 月1 日17│104年6月20日 │104年5月30日 │104年6月4日 │
│ │時32分許、104 年│21時56分許 │16時47分許 │上午8時35分許 │
│ │6 月7 日18時許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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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關年度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│
│案號 │檢察署104 年度偵│檢察署104 年度偵│檢察署104 年度偵│檢察署104 年度偵│
│ │字第9972、12112 │字第9972、12112 │字第9972、12112 │字第9972、12112 │
│ │號、104 年度毒偵│號、104 年度毒偵│號、104 年度毒偵│號、104 年度毒偵│
│ │字第1779號 │字第1779號 │字第1779號 │字第177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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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 │105 年度上訴字第│105 年度上訴字第│105 年度上訴字第│105 年度上訴字第│
│實│ │488 號 │488 號 │488 號 │488 號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105年10月20日 │105年10月20日 │105年10月20日 │105年10月20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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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號 │106 年度台上字第│106 年度台上字第│106 年度台上字第│106 年度台上字第│
│決│ │2245 號 │2245 號 │2245 號 │2245 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│106年9月7日 │106年9月7日 │106年9月7日 │106年9月7日 │
│ │日期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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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為得易科│否 │否 │否 │否 │
│罰金之案件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註 │臺灣士林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9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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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 │ 5 │ 6 │ 7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罪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│ │販賣第二級毒品 │販賣第二級毒品 │販賣第二級毒品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3 年8 月│有期徒刑3 年8 月│有期徒刑3 年8 月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罪日期 │104年6月6日 │104年6月10日 │104年6月24日 │
│ │16時18分許 │19時34分許 │上午8時12分許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機關年度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│
│案號 │檢察署104 年度偵│檢察署104 年度偵│檢察署104 年度偵│
│ │字第9972、12112 │字第9972、12112 │字第9972、12112 │
│ │號、104 年度毒偵│號、104 年度毒偵│號、104 年度毒偵│
│ │字第1779號 │字第1779號 │字第1779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│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 │105 年度上訴字第│105 年度上訴字第│105 年度上訴字第│
│實│ │2181 號 │2181 號 │2181 號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105年10月20日 │105年10月20日 │105年10月20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號 │106 年度台上字第│106 年度台上字第│106 年度台上字第│
│決│ │2245 號 │2245 號 │2245 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│106年9月7日 │106年9月7日 │106年9月7日 │
│ │日期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是否為得易科│否 │否 │否 │
│罰金之案件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備註 │臺灣士林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9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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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