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聲字,106年度,3326號
TPHM,106,聲,3326,20171108,1

1/1頁
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106年度聲字第3326號
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刑人 彭尚基
        (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聲請交付保護管
束(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51號),裁定如下:
主 文
彭尚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,受刑人彭尚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罪案件,經 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、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。民國99年4月3 日送監執行,106年11月3日核准假釋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上述事實,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8 34611號函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可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
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
法 官 崔玲琦
法 官 郭豫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高楚安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