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聲字,106年度,3262號
TPHM,106,聲,3262,20171101,1

1/1頁
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106年度聲字第326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紋慶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
保護管束(106年執聲付字第14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吳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受刑人吳紋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2月,上訴至本院後,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判 決上訴駁回,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147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,於民國104年3月12日入監執行。茲經法務部 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,有該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 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73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。
二、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,爰准如聲請人所請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
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
法 官 林孟宜
法 官 陳如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郁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