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聲字,106年度,3233號
TPHM,106,聲,3233,2017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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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106年度聲字第3233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王中凡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假釋中
付保護管束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付字
第140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王中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中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經鈞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7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4 月確定。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1 月14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 務部於106 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67 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(核准假釋文號: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0月27日法授 矯字第10601836720 號)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 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
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
法 官 簡志龍
法 官 林孟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靜慧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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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