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上訴字,106年度,2438號
TPHM,106,上訴,2438,201711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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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吳昊峰
選任辯護人 林玠民 律師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佟貴華
選任辯護人 吳志南 律師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呂惠如
      周庭榕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吳昊峰等四人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七日起,均延長貳月。
理 由
一、上訴人即被告吳昊峰等四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 行審判,於民國106年9月7日執行羈押,至民國106年12月6 日,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。
二、經訊問,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必要,均應自10 6年12月7日起,延長羈押2月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
法 官 崔玲琦
法 官 郭豫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高楚安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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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