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
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廖千慧
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,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
度易字第1097號,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(起訴案號
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調偵字第1103號),提起上
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乙○○明知丙○○為甲○○之夫,為有配偶之人,且婚姻關 係仍在存續中,竟基於與有配偶之人相姦之犯意,於民國10 3年10月3日某時,至嘉義市○區○○路0○0號3樓之「香緹 時尚大飯店」,並在上開飯店房間內,以性器接合之方式與 丙○○為性交行為1次。復於103年10月23日某時,至前開飯 店房間內,以性器接合之方式與丙○○為性交行為1次。嗣 經甲○○察覺有異,丙○○於103年11月21日向其配偶甲○ ○坦承上開通姦行為,甲○○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甲○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甲、有罪部分:
壹、證據能力:
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,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,不得作為證據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雖不 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,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式同意作為證據,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,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證據;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,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,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,視為有前項之同意,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、第159條之5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查上訴人即被告乙○○於本院審理時雖未到庭,然 其於原審及檢察官於原審、本院審理時對於本案下述據以認 定被告犯罪之供述證據,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(見原審易字 卷第21頁正反面、第66頁,本院卷第35頁反面),且迄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,復經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 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、不當或顯不可信之狀況,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,均有證據能力;又本案認定 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,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
式所取得,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,亦均有證據能力, 合先敘明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未到庭,然依其之前陳述乃矢口否 認有何事實欄所指之相姦犯行,而於原審及上訴意旨辯稱: 伊17歲的時候在網路上認識丙○○,並與丙○○斷斷續續交 往,伊很早之前就發現丙○○有舉行結婚儀式之宴客照片, 但不確定丙○○有無登記,丙○○於103年11月17日用他空 白的身分證隱瞞他已婚;伊於103年10月3日起至103年11月 19日期間,未與丙○○為性交行為;伊於103年10月3日有在 嘉義市○區與丙○○見面吃飯,丙○○於103年10月23日有 來嘉義找伊,但伊未與丙○○前往香緹時尚大飯店,通訊軟 體LINE上的照片是丙○○要求伊拍並傳給他,伊也是受害者 ,伊在與丙○○的對話過程中,會有一些比較露骨的對話, 伊是表面上在迎合他,但實際上在蒐集資料;丙○○確實並 未拿出兩張身分證,僅拿出空白配偶欄的身分證隱瞞已婚事 實,丙○○也從未正面直接回應伊質疑他空白配偶欄的身分 證一事;在通訊軟體LINE的交談內容是在網路上的虛構互動 ,並不與現實狀況相同,因此佐證論定被告與丙○○有性交 行為實屬子虛云云。經查:
㈠丙○○與告訴人甲○○於102年12月6日為結婚登記,並於10 3年1月11日結婚宴客,婚姻關係迄今仍存續中等情,業據證 人丙○○於原審證述明確(見原審易字卷第37頁),且有戶 籍資料1紙存卷可參(見原審易字卷第50頁),此部分事實 ,首堪認定。又證人丙○○迭於偵訊及原審證稱:我結婚後 約於103年1至2月間,被告以手機發簡訊向我祝賀,被告知 道我103年1月11日結婚等語(見調偵卷第7至8頁、原審易字 卷第37頁正反面),被告於偵訊時亦自承丙○○於103年7月 對其稱已婚等語(見偵卷第47頁),再佐以卷附被告於103 年7月13日傳送予丙○○之臉書對話訊息「然後呢?讓我被 你老婆告嗎」、「你結婚是對的」、「我討厭你有對象還找 我討論,我比你先冷感,你不知道男人結婚完全就不想了嗎 」、「男人結婚行情就差了」、於同年7月14日傳送予丙○ ○之臉書對話訊息「我解開你封鎖,代表我接受你結婚的事 實」(見偵卷第73、80、84、89頁),足見被告至遲於103 年7月13日即已知悉丙○○為有配偶之人。被告雖辯稱:丙 ○○於103年11月17日用他空白的身分證隱瞞已婚事實云云 ,然證人丙○○業於偵訊及原審證稱:第1次我們在香緹時 尚大飯店要辦住宿時,需要我的身分證做登記,我有拿出2 張身分證,1張是已經換發有配偶欄註記的,1張則是之前遺
失已作廢而配偶欄空白的身分證,被告都有看過等語綦詳( 見調偵卷第8頁、原審易字卷第39頁反面),再稽之被告於 103年10月10日與丙○○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「你找 你老婆」、「你都結婚了」、「不好意思,你的配偶欄不可 能是我的名字」(見偵卷第23頁),堪認被告於103年10月 10日確實已知悉被告配偶欄已因結婚登記為他人之名字,被 告空言辯稱丙○○於103年11月17日用空白身分證隱瞞已婚 之事實云云,殊難信實。況觀諸被告於103年10月28日與丙 ○○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「做個好老公,好丈夫。我 知道你也很愛她,也照顧她,好好對她,別再風流,不然四 五年後,你還是會撐不住這婚姻」(見偵卷第26頁),又參 以卷附被告與丙○○間之通訊軟體LINE及臉書對話內容,丙 ○○均未提及僅舉行結婚儀式,尚未為結婚登記一事,益徵 被告主觀上應知悉丙○○與甲○○不僅係舉行結婚儀式,2 人間復有具有民法上婚姻效力之婚姻關係存在無訛,被告知 悉丙○○為有配偶之人至為明確,其所為前揭辯解,乃係臨 訟卸責之詞,不足採信。
㈡又證人丙○○於原審證稱:我與被告有發生性交行為,時間 都在103年,我於10月3日8時9分在通訊軟體LINE上有分享嘉 義市○區位置,是去找被告,這次是我婚後第1次與被告見 面並發生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性交行為,地點是在嘉義香緹時 尚大飯店,104偵3695卷第37頁則是該次到香緹時尚大飯店 之刷卡簽單等語明確(見原審易字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), 復有103年10月3日香緹時尚大飯店電子刷卡簽單、香緹時尚 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丙○○於103年10月3日確有入住該 飯店之函文各1紙在卷可稽(見偵卷第37頁、調偵卷第60頁 ),復參以卷附被告與丙○○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 示,丙○○於103年10月3日上午8時9分傳送位置訊息「臺灣 嘉義市○區○○街00號」予被告,被告回覆以「我剛要走」 、「等等說」,丙○○再傳送「呆喔、買去摩鐵妳邊吃邊工 作呀」之訊息予被告,丙○○復於該日晚間10時50分傳送位 置訊息「臺灣嘉義縣中山高速公路」予被告,被告則回覆以 「好」、「路上小心」、「我上班了」(見偵卷第22頁), 堪認丙○○證稱其於103年10月3日與被告同至嘉義香緹時尚 大飯店乙情,應屬實在。又佐以被告與丙○○間於103年10 月7日、103年10月11日、103年10月14日如附表一之通訊軟 體LINE對話內容(見偵卷第23至24頁),不斷描寫床笫之事 ,內文煽情露骨,並提及性交行為之情形,被告甚而傳送裸 露胸部之影像予丙○○,顯見被告與丙○○非單純之友誼往 來,足徵證人丙○○證稱其於103年10月3日在嘉義香緹時尚
大飯店房間內,以性器接合之方式與被告為性交行為1次, 核屬可信。
㈢再者,證人丙○○復於原審證稱:第2次好像在10月23日, 也是在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,104偵6395卷第26頁之對話時 間應該是10月23日,我開車下去找被告,她在嘉義法院有先 去開庭,我在她家等她回來,後來先去餐廳用餐,之後去香 緹時尚大飯店,也有發生性交行為,104偵6395卷第37頁即 為該次電子消費紀錄等語明確(見原審易字卷第37頁反面至 第38頁反面),核與被告於103年10月23日在通訊軟體LINE 傳送位置訊息「臺灣嘉義市○區○○路0000000號」予丙○ ○,並稱「在法院」、「位置有點錯掉」,丙○○分享位置 訊息「臺灣嘉義市○區○○路」後,被告再稱「我在法院」 、「○○○路這邊」,丙○○復回覆稱「我到妳家了」之訊 息予被告等情相符(見偵卷第26頁),亦有香緹時尚大飯店 103年10月23日之電子刷卡簽單、香緹時尚大飯店股份有限 公司函覆丙○○於103年10月23日確有入住該飯店之函文各1 紙存卷可證(見偵卷第37頁、調偵卷第60頁),足認丙○○ 證稱其於103年10月23日與被告同至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乙 情,應非子虛。又參以被告與丙○○間於103年10月24日、1 03年10月31日、103年11月7日、103年11月12日、103年11月 14日如附表二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(見偵卷第26至27、 29至32頁),被告與丙○○所使用之語句多在隱涉男女生殖 器、口交及因性慾高漲而興奮難耐等情,且談及前次性交之 心得,被告復傳送裸露胸部及生殖器之照片予丙○○(見偵 卷第30至31、33頁),可見證人丙○○證稱其於103年10月2 3日在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房間內,以性器接合之方式與被 告為性交行為1次等情,應屬真實。
㈣被告雖辯稱其於103年10月3日起至103年11月19日期間,未 與丙○○為性交行為云云,惟被告於偵訊及原審時先辯稱: 其未與丙○○發生過性行為云云(見調偵卷第43頁、原審易 字卷第59頁反面);復於原審時改辯稱:我於17歲時就已經 跟丙○○發生過性行為云云(見原審易字卷第66頁反面), 前後辯詞不一,其所為之辯詞已難遽信為實。況觀諸附表一 、二之訊息內容,苟被告與丙○○於103年10月間未曾有過 性行為之親密接觸,豈有可能以上開極富性暗示、挑逗之用 語交談,並彼此互相傳送生殖器照片予對方觀看(見偵卷第 19、31、54至56、58頁),足見被告前開所辯均屬事後畏罪 卸釋之詞,委無可採。
㈤綜上所述,被告上揭所辯乃卸責之詞,不足採信。從而,本 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。被告所犯 上開2罪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三、原審以被告犯罪明確,而適用刑法第239條後段、第41條第1 項、第51條第5款,並審酌被告明知丙○○為有配偶之人, 竟無視婚姻制度及社會善良風俗,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為性交 行為,破壞告訴人家庭及婚姻和諧,所為應予非難;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,及其自陳因本案患有重度雙相情 緒障礙症(參照卷附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診斷證明書,見原 審易字卷第26頁)、目前仍就讀於大學、未婚、單親等家庭 生活經濟狀況(見原審易字卷第69頁反面),暨其犯罪後未 有表達悔悟之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就其所犯2次相姦 罪,均各量處有期徒刑3月,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(下同)千元折算1日,並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5 月,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。核其認事用法,洵 無違誤,量刑亦屬妥適。被告上訴仍執前開陳詞否認犯罪, 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,洵屬無據,不足採信,業經本院說 明如上。從而,被告上訴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乙、無罪部分: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明知丙○○係有配偶之人,竟基於相姦 之犯意,於103年11月17日下午某時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 ○路0段00號之「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」房間內、於103年11 月18日上午某時,在丙○○位於桃園縣○○市(現已改制為 桃園市○○區,下同)○○路000巷00號0樓之居所內、於10 3年11月18日晚間起至同年11月19日中午某時止,在前開「 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」房間內,分別與丙○○為性交行為各 1次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。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、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,事實之認定 ,應憑證據,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證明,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,為裁判基礎;且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,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;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,然無論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,始得據之 為有罪之認定,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,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,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,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(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、30年上 字第816號、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復按犯
罪事實之認定,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,自須經嚴 格之證明,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,且須經合 法之調查程式,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。倘法院審 理之結果,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,而為無罪之諭知,即無 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「應依證據認定」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。因此,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,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 文及理由。而其理由之論敘,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,且 與經驗法則、論理法則無違即可,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 證據能力者為限,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,亦非不得 資為彈劾證據使用。故無罪之判決書,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 具有證據能力,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(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三、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,無非係以 證人丙○○之證述、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汽車旅館延 平店函所附旅客資料卡、消費明細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等件為主要論據。
四、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相姦犯行,辯稱 :伊於103年11月17日有至臺北與丙○○見面,且有於103年 11月18日前往丙○○位於桃園市桃園區○○路之住處,但伊 於103年11月18日晚間至同年11月19日間,沒有再與丙○○ 見面,也未和丙○○去臺北市○○區之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 ,且未與丙○○為性交行為等語。經查,證人丙○○雖於偵 訊及原審證稱其於103年11月17日下午某時,在臺北市○○ 區零○○路0段00號之「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」房間內,於 103年11月18日晚間起至同年11月19日中午某時止,在前開 「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」房間內,分別與被告為性交行為各 1次等語(見調偵卷第43頁、原審易字卷第38頁反面至第39 頁),復提出探索汽車旅館延平館電子刷卡簽單2紙為憑( 見偵卷第38頁),且據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汽車旅館 延平分公司以105年1月20日探延字第1050120001號函覆丙○ ○於103年11月17日、同年11月18日有住宿登記紀錄在案( 見調偵卷第59頁),惟上開住宿登記資料及電子刷卡簽單至 多僅能證明丙○○確有於上開時間,前往探索汽車旅館延平 店,而未能據而推論與丙○○前往該汽車旅館之人即為被告 ,況就公訴意旨所起訴之此2次相姦犯行,卷內亦乏如附表 一、二所示之訊息內容資以佐證被告與丙○○有為性交行為 ,自難率爾推論被告於上揭時、地有與丙○○為相姦之犯行 。至證人丙○○固迭於偵訊及原審證稱其於103年11月18日 上午某時,在其位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0樓之居 所內,與被告為性交行為1次等語(見調偵卷第43頁、原審
易字卷第39頁),被告亦對於其於上開時間前往被告上開居 處一事坦認不諱,然就證人丙○○證稱其於上揭時、地與被 告發生性交行為部分,則亦僅有其單方所指,別無其他證據 為依,要難認被告另曾於103年11月18日上午某時,在丙○ ○上開居所內,與丙○○為相姦之行為。
五、綜上所述,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,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開相姦犯行,揆諸首揭說明,本案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,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。原審以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為由,諭知無罪之判決,經核尚無違誤。檢察官上訴 意旨猶執前開相同陳詞提起上訴,然前揭檢察官所列證據及 卷內訴訟資料,經本院逐一剖析,參互審酌,仍無從獲得有 罪心證,已俱如前述,檢察官上訴意旨僅就原審採證之職權 行使再為爭執,核無理由,其上訴應予駁回。
丙、被告經合法傳喚,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,得不待其陳述, 逕行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。所謂無正當之理 由不到庭,係指在社會通常觀念上,認為非正當之原因而不 到庭者而言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判決意旨參 照)。查本院前於106年7月20日行審判程序,被告於同年7 月5日領取經寄存送達之審判程序傳票(見本院卷第23、45 頁)後,於同年7月7日郵寄提出刑事請假狀陳稱:「本人因 106年7月8日至9月18日出國,故無法於指定到庭日出庭,僅 此請假」等語,並檢附亞洲航空購票行程網路報到證明為憑 (見本院卷25至28頁),嗣本院於同年8月1日裁定再開辯論 (該裁定於同年8月14日寄存於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 分駐所,見本院卷第55頁),並另定於同年10月19日行審判 程序(該傳票於同年9月6日寄存於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 林分駐所,見本院卷第60頁),嗣被告於同年10月11日郵寄 提出刑事請假狀陳稱:「本人在106年9月9日持打工度假簽 證前往澳洲打工度假,目前人在國外工作無法購買機票返台 於開庭日期到庭,預計107年2月11日至2月16日返台,特此 請假,另因工作需求請求是否准許安排在本人返台期間開庭 」等語,並檢附簽證信及機票證明為憑(見本院卷第63至73 頁),惟查,被告於前次審判期日請假理由中陳稱其出國日 期為「106年7月8日至9月18日」,然經本院查詢被告之入出 境紀錄,其於106年8月29日即已入境,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77頁),是被告明知本案仍繫屬 於本院審理中,卻未主動向本院陳報其已返台之事實,且竟 遲至106年10月11日始郵寄請假狀告知其又於同年9月9日再 度出境之事實,況其請假狀僅略謂因工作無法購買機票返台 云云,卻未釋明任何理由,自難認被告有何不到庭之正當請
假事由存在,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,被告經合法傳喚,無正 當理由不到庭,爰不待其陳述,逕行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、第371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
法 官 連育群
法 官 崔玲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李政庭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附錄: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
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
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;其相姦者亦同。
附表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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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時間 │傳送人 │訊息內容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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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03 年10月7 日晚間│丙○○ │妳明明很濕. . ./為啥還會痛 │
│ │6時8 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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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103 年10月7 日晚間│乙○○ │你太大了/ 可能我太久沒做吧/ │
│ │6時8 分、同日晚間6│ │我又不會因為寂寞去找人做愛 │
│ │時9 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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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103 年10月7 日晚間│丙○○ │我們又沒法常做 │
│ │6 時9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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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103 年10月11日上午│乙○○ │對啊. . ./還不快來/ 還有你的│
│ │9 時55分 │ │手要讓我高潮啊. . .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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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103 年10月11日上午│丙○○ │上次用手插有舒服麻? │
│ │9時56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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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 │103 年10月11日上午│乙○○ │喜歡啊. . ./但小荳荳要高潮比│
│ │9 時59分、同日上午│ │較重要/上次太短了 │
│ │10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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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 │103 年10月14日上午│丙○○ │妳為什麼不拍給我看/ 我要看妳│
│ │10時9分 │ │濕濕的穴穴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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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8 │103 年10月14日上午│乙○○ │沒濕,你不跟我講話不會濕 │
│ │10時10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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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 │103 年10月14日下午│丙○○ │要管好我肉棒沒? │
│ │5 時37分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 │103 年10月14日下午│乙○○ │我知道你很想要我管管它/ 哈哈│
│ │5 時37分、同日下午│ │哈哈/誰叫你都隨便弄我/沒誠意│
│ │5時39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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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1 │103 年10月14日下午│丙○○ │什麼叫隨便弄妳 │
│ │5 時40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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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 │103 年10月14日下午│乙○○ │弄痛我 │
│ │5 時40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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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3 │103 年10月14日下午│丙○○ │我都主動拉妳手來摸肉棒/ 開口│
│ │5 時40分、同日下午│ │要妳舔肉棒/ 妳餒?要我幹嘛有│
│ │5時41分 │ │說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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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二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時間 │傳送人 │訊息內容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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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03 年10月24日晚間│乙○○ │欸/ 我醒來沒有你在覺得好空虛│
│ │8 時41分、同日晚間│ │噢/ 沒有人可以讓我吵. . . . │
│ │9 時12分、同日晚間│ │. ./寶貝你看這樣我要怎麼上班│
│ │9 時57分、同日晚間│ │?/ 你不讓我睡,結果你種我。│
│ │9 時58分 │ │。。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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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103 年10月31日上午│乙○○ │硬什麼。。。 │
│ │9時47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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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103 年10月31日上午│丙○○ │上次跟妳做完後到現在沒射精過│
│ │9 時47分、同日上午│ │. . . . . ./妳知他每天有多硬│
│ │9時48分 │ │了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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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103 年11月7 日上午│乙○○ │這樣主動的/ 你就被誘惑了啊/ │
│ │10時18分 │ │乾,我跟你第一次還不是這樣來│
│ │ │ │的/你就是抵不住誘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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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103 年11月7 日上午│丙○○ │某人在我睡時舔完肉棒後自己在│
│ │10時19分、同日上午│ │旁邊扭. . . . . ./就不會順勢│
│ │10時20分 │ │騎上去搖/ 都搞這麼硬了還不讓│
│ │ │ │小穴來填滿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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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 │103 年11月7 日上午│丙○○ │反正就扒開妳雙腿狂插猛幹就是│
│ │10時26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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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 │103 年11月7 日上午│乙○○ │怕你幹不了/ 哈哈哈沒力沒電/ │
│ │10時26分 │ │跟上次一樣/遜/掉/了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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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8 │103 年11月7 日上午│丙○○ │上次幹很久欸/妳太不淫蕩了 │
│ │10時26分、同日上午│ │ │
│ │10時27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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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 │103 年11月7 日上午│乙○○ │以前你不是這樣就累的/ 哈哈. │
│ │10時27分、同日上午│ │. .害我都想買藥酒了 │
│ │10時28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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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 │103 年11月7 日上午│丙○○ │中間還讓我停掉軟掉/ 舔妳讓妳│
│ │10時28分、同日上午│ │爽/ 妳舔我就讓我軟/ 妳自己跑│
│ │10時29分 │ │掉說受不了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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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1 │103 年11月12日上午│乙○○ │哦. . ./那怎麼辦/ 我吸不到你│
│ │8 時54分、同日上午│ │肉棒/無法讓你爽爽der │
│ │8時55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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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 │103 年11月12日上午│丙○○ │好像是我讓妳比較舒服. . . . │
│ │8 時56分 │ │. ./說真的,肉棒插入是什麼感│
│ │ │ │覺?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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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3 │103 年11月12日上午│乙○○ │就有肉棒塞進去的感覺/ 充實的│
│ │8 時57分、同日上午│ │感覺/ 你好可愛哦. . . 不然你│
│ │8 時58分、同日上午│ │肉棒插進去是什麼感覺/ 我也很│
│ │8 時59分 │ │好奇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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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4 │103 年11月12日上午│丙○○ │可是妳舔蛋蛋很舒服/ 舔肉棒就│
│ │9 時10分 │ │普普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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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5 │103 年11月12日上午│乙○○ │我如果很認真很想幫你/ 你就會│
│ │9 時10分、同日上午│ │很舒服 │
│ │9 時11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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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6 │103 年11月12日上午│丙○○ │最好我在跟妳做愛還看心情/ 我│
│ │9 時11分 │ │還準備衣服給妳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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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7 │103 年11月12日上午│乙○○ │當然要調情調的好,我才會很想│
│ │9 時11分 │ │認真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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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8 │103 年11月14日下午│丙○○ │偶爾自己來也不錯呀/ 這樣妳不│
│ │4 時31分、同日下午│ │是更能引導我讓妳高潮 │
│ │4 時32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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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9 │103 年11月14日下午│乙○○ │不過還是想要你來/ 可是我比較│
│ │4 時36分至同日下午│ │想要被你佔有的感覺/ 一個人很│
│ │4時40分 │ │沒fu/ 你是也硬了是嗎/ 我比較│
│ │ │ │想要被你的龜頭插摩我的陰道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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