貪污治罪條例等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上重訴字,104年度,42號
TPHM,104,上重訴,42,2017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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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
第 三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    
本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被告游志成等十三人貪污治罪條例
等案件,裁定如下:
主 文
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;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,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 得者,亦同:一、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。二、因他人違 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。三、犯罪行為人為 他人實行違法行為,他人因而取得;前二項之沒收,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;上揭犯罪 所得,包括違法行為所得、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 息,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至第4 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所稱「財產上利益」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,法定 應支付而未支付所減省之費用,即屬消極利益。又財產可能 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 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;第三人未為聲請,法院認有必要 時,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,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2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被告游志成等十三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,被告 游志成郭見忠李文成陳鼎元被訴於擔任內政部營建署 北區工程處北區工程組人員期間,違背職務讓第三人中華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得標之「永和環快第七、八標」工程,違 法展延工期、不實辦理竣工及驗收,使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免遭逾期違約罰款合計達新台幣(下同)1億8,091萬2,64 1元,圖利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,倘若屬實,則中華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獲有減少支付罰款之財產上利益,得否依 上開修正後刑法規定諭知沒收、追徵,即有待調查釐清,為 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,使其等有參與 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,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,爰依職權 裁定命該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。
三、本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 上午11時於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,中華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, 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,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,準用被告 訴訟上權利之規定,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經合法通知而



未到庭,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到庭陳述 逕行諭知沒收,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
法 官 吳麗英
法 官 劉元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秀青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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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