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蕭凱仁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0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邱明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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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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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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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 張建堂 │ 華南銀行西螺分行 │ 106年3月20日 │392,870元 │ND2455749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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