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06年度,57號
ULDV,106,聲,57,2017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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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聲字第57號
聲 請 人 黃振銘律師(即原告鄒子棱訴訟代理人)
上列原告鄒子棱因與被告即相對人徐懸良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
559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,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持有法庭錄音、錄 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 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、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。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五十元。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 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、 第3 項、第4 項亦有明定。準此,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,且於聲請時,應敘 明其理由。又所謂「法律上利益」係指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 訴訟所需、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 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(民國104 年8 月7 日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)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鈞院105 年度訴字第559 號請求拆 屋還地事件原告鄒子棱之訴訟代理人(該事件原告鄒子棱已 提起上訴,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,聲請人仍為 訴訟代理人),該事件鈞院於106 年5 月19日當庭勘驗被告 所提出關於聲請人於106 年3 月29日派員至被告住所收取欠 租過程之錄影光碟,惟原審並未詢問聲請人該光碟是否完整 ,有無遭剪接、變造或僅擷取片段,聲請人為二審訴訟上攻 防所需,亟有聲請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必要等語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59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



件原告鄒子棱之訴訟代理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 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,揆諸首開規定,其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於106 年5 月 19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核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之規定,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 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郭雅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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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