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6年度,82號
ULDV,106,司拍,82,20171107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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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司拍字第82號
聲 請 人 鄒子棱
      邱建中
      廖少宏
相 對 人 鄒子棱
關 係 人 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育賢(即清算人)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;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,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,民法第873 條、第86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 依同法第881 條之17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故抵押債 權屆期未受清償時,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,債權人仍 得追及行使抵押權。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,但基於信 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,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關係人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鄒子棱邱建中及第三人江素珍借款之 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120,000,000 元之抵押 權,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,並經辦妥登記 在案。嗣關係人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①104 年5 月12日 ②104 年5 月12日③104 年5 月12日、104 年6 月29日、10 4 年6 月29日向聲請人①鄒子棱邱建中及第三人③江素珍 分別借貸①25,000,000元、②25,000,000元及③10,000,000 元、6,000,000 元、6,000,000 元,詎清償期屆至後,關係 人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不依約清償等語。又第三人江素珍 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第三人郭淑卿張秋蓉,嗣後第三 人郭淑卿張秋蓉又於106 年3 月10日將該債權及抵押權讓 與聲請人廖少宏並辦妥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,依法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、抵押權移轉/ 變更契約書、本票、 桃園中路郵局存證號碼000869、000870號之存證信函等影本 及土地登記謄本、雲林縣地籍異動索引為證。次查關係人霖



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固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 對人,依首揭規定,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又 本院於106 年9 月25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霖揚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迄未據其陳 述意見到院,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1,000 元。
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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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土地 106 年度司拍字第8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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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面 積│權 利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備 考 │
│號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 段│ 地 號 │ 平 方 公 尺 │範 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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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│雲林縣│崙背鄉 │舊庄 │ │655 │17650 │全部 │鄒子棱債權額比例60分之25 │
│0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邱建中債權額比例60分之25 │
│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廖少宏債權額比例60分之1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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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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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