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6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蕭媛安即蕭芳靈即蕭嘉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拾貳萬伍仟貳佰貳
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附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利息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蕭媛安即蕭│自民國94年8 │至民國104 年│年息20% │
│ │243041│芳靈即蕭嘉│月23日起 │8 月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玲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│
│ │ │ │月0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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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蕭媛安即蕭│自民國10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│
│ │29387 │芳靈即蕭嘉│0月30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玲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蕭媛安即蕭│自民國10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% │
│ │69840 │芳靈即蕭嘉│0月30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玲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
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
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
覆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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