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989號
ULDV,106,司促,5989,20171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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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989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林翔瑜
債 務 人 張家淳即張玉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69,814 元,及其中
  235,620 元部分自民國96年2 月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
  ,按年息19.99%計算之利息;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15% 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1 個月計付500 元,
  逾期第2 個月計付600 元,逾期第3 個月計付700 元之違約
  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 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500 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 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 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
 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
 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
  覆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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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