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89號
債 權 人 雲林縣古坑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景富
債 務 人 柯秀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4,323,663 元,
及其中①1,821,160 元②2,502,503 元自民國①106 年5 月
10日②106 年5 月10日起至①106 年8 月3 日②106 年8 月
8 日,按債權人指數型房貸利率( 目前為1.13%)固定加碼0
.64%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(目前合計為年息1.77% );自①
106 年8 月4 日②106 年8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債權人
指數型房貸利率(目前1.06 %) 固定加碼0.75% 機動調整計
算之利息( 目前合計為年息1.81%),暨自106 年5 月10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加付遲延利息,暨自106 年5 月10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 %
,超過6 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 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
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
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
覆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