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5號
原 告 萬璟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耿誠
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
人等三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(下同)30,700元,惟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
或容忍取回動產之設備標的殘值為3,489,020 元,有國立臺灣海
洋大學電機工程學系鑑定報告可佐,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3,48
9,02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,551元,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裁
判費30,700元,尚應補繳4,85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
法 官 蔡碧蓉
法 官 王靜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則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金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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