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9號原 告 育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被 告 龔宏洋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複 代理人 黃靖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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