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46號
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深柱
張勝勛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6 年度偵字第2403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、少年廖○○(年籍詳 卷,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)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,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,於民國106 年1 月3 日晚間 10時7 分許,由乙○○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 搭載甲○○、廖○○,其餘數人則搭乘2 輛白色自用小客車 ,行駛至雲林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○路0 號西螺鎮立游泳池 前時,隨即手持棒球棍及鐵棍下車,衝向正在上開游泳池前 停車場騎乘機車停等朋友之少年丙○○(年籍詳卷),丙○ ○見狀準備騎乘機車離開現場,仍遭乙○○等人追上,先由 乙○○向丙○○頭部毆打一拳後,再由乙○○、甲○○、廖 ○○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包圍後持棒球棍及鐵 棍毆打,丙○○趁亂欲逃跑時再遭甲○○以手拉丙○○外套 ,撞擊路邊機車,致丙○○受有頭部及右側肩膀挫傷、急性 壓力反應、壓力性失眠等傷害,嗣經丙○○報警處理而查悉 上情。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 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2 人被訴傷害案件,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 訴乃論。茲告訴人已與被告2 人達成調解,並經告訴人撤回 對被告2 人之刑事告訴,有本院106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94 號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狀各1 份附卷可查。揆諸前揭規定, 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
須附繕本)
書記官 鄭蕉杏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