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27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柏庭輔 佐 人 葉昭良被 告 莊淑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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