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6年度,60號
MLDV,106,除,60,2017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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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60號
聲 請 人 陳咨妤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 於民國106 年3 月24日刊登新聞紙,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,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經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 定公示催告,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3 月24日刊登於新聞紙 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,並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。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9 月 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於106 年9 月25日具 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(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)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李欣容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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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6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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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受款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票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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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漁香園港式餐廳陳咨妤 │台中商銀苑裡分行 │106年1月23日 │8,200元 │YAL455076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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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