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6年度,107號
MLDV,106,重訴,107,20171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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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
被   告 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裕明
被   告 徐忠龍
      呂美惠
      謝兆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5 日,以本院106 年度補字第809 號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,556 元。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其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單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參,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之訴 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劉立晨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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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