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343號
MLDV,106,補,1343,2017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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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343號
原   告 賴智勇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棋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
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4,3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
繳3,8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慶仁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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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