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9號
原 告 鎧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建中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州市石川新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 2,172,693 元(計算式:美金71,595元原告民國
106 年11月16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.347=
2,172,693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582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劉立晨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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