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287號
MLDV,106,補,1287,2017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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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287號
原   告 申梅枝
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
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張阿發張永連張世堂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
  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
  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,下同);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
  人為被告,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
  執陳報本院。
二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  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 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,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
 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三、提出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 ○000 ○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
 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)。
四、被告湯國恩湯國仁張世松林謝秀枝、黃美玉、張德淦
  、張鼎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立晨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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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