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7號
原 告 申梅枝
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
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張阿發、張永連、張世堂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
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
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,下同);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
人為被告,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
執陳報本院。
二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,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
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三、提出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 ○000 ○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
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)。
四、被告湯國恩、湯國仁、張世松、林謝秀枝、黃美玉、張德淦
、張鼎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立晨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