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1號
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訴訟代理人 陳彧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
被 告 邱仕森
吳華嬌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
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
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(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
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2625
6 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吳華嬌所分配之新臺幣(下同)共2,31
8,400 元應予剔除【計算式:被告吳華嬌之次序2 執行費18,400
元+被告吳華嬌之次序6 第一順位抵押權2,300,000 元=2,318,
400 元】,供分配表變更後分配予同列普通債權人之原告,則原
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表金額為52,644元(原告一般債
權部分原分配金額為0 元)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,644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李欣容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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