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76號
原 告 張清勝
張瀞櫻
張麗娜
張麗青
蔡瑋哲
張謝壁
前列張清勝、張瀞櫻、張麗娜、張麗青、蔡瑋哲、張謝壁共同
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鑫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15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0○0000地號共2 筆土地(下稱系
爭土地)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,並據此補正全體
被告即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之人別資料、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欄請勿省略)及起訴狀繕本,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
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二、被繼承人張烒輝之繼承系統表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,及其
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倘上
開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
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
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暨具狀補正全體繼承
人為相對人,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
執陳報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立晨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