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276號
MLDV,106,補,1276,2017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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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276號
原   告 張清勝
      張瀞櫻
      張麗娜
      張麗青
      蔡瑋哲
      張謝壁
前列張清勝張瀞櫻張麗娜張麗青蔡瑋哲張謝壁共同
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鑫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15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0○0000地號共2 筆土地(下稱系
  爭土地)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,並據此補正全體
  被告即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之人別資料、最新戶籍謄本(
  記事欄請勿省略)及起訴狀繕本,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
  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二、被繼承人張烒輝之繼承系統表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,及其
 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倘上
  開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
  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
  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暨具狀補正全體繼承
  人為相對人,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
  執陳報本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立晨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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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