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9號
原 告 鍾建熹
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
彭首席律師
葉鈞律師
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15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段00000 ○00000 地號共2 筆土地
(下稱系爭土地)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,並據此補正
全體被告即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之人別資料、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及起訴狀繕本,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
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二、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,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
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正本,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依其人數將
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三、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;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
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立晨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