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266號
MLDV,106,補,1266,2017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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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266號
原   告 李元汀
      李元吉
      李元龍
      黃李海秋
      劉明祥
      劉正祥
      劉順祥
      劉月華
      劉月琴
      黃逢春
      黃少偉
      黃少立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仲杰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即予駁
回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通霄鎮南和段417 之13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
  全部)。
二、被告江仲杰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( 下
  同) 2,759,900 元(計算式: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 ○00
  地號土地面積約4,246 平方公尺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
  650 元=2,759,900 元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324元,扣
  除前繳裁判費15,355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2,969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,不
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柏仲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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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