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6號
原 告 李元汀
李元吉
李元龍
黃李海秋
劉明祥
劉正祥
劉順祥
劉月華
劉月琴
黃逢春
黃少偉
黃少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仲杰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即予駁
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通霄鎮南和段417 之13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
全部)。
二、被告江仲杰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( 下
同) 2,759,900 元(計算式: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 ○00
地號土地面積約4,246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
650 元=2,759,900 元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324元,扣
除前繳裁判費15,355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2,969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,不
得抗告。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