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0號
原 告 羅佳玲
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黃美珍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 ○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
記第一類謄本(全部),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、全體
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起訴狀繕本,並依
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欣容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