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220號
MLDV,106,補,1220,201711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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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220號
原   告 葉金鏞
訴訟代理人 葉高昇
複代理人  李世才律師
被   告 葉福霖
      葉富美
      葉明英
      葉美承
      葉金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。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,在土地所有人方面,為其所有權之擴張
,在鄰地所有人方面,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,參照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,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,如主張通
行權之人為原告,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;如否認
通行權之人為原告,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(最高法
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)。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
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鄰地通行
權,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657,145 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657,145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7,434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4,410 元外,尚應補繳
裁判費13,024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慧萍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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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