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
原 告 大川金屬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理斯
被 告 徐福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
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先
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
,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1,169,582
元;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,651,066 元,依上開規定,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,651,066 元為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4
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立晨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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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請求移轉之標的 │公告土地現值│面 積 │請求移轉權利範圍│ 價 額 │
│號│(苗栗縣頭份市義民段)│ (元/㎡) │(㎡) │ │(元以下四捨五入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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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 402 地號土地 │ 31,500 │5,585.83│ 47/10000 │ 826,982 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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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 265 建號建物 │依房屋稅籍紀錄表為 │ 全部 │ 342,600 元 │
│ │ │342,600 元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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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合 計 │ 1,169,582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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