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219號
MLDV,106,補,1219,201711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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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
原   告 大川金屬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理斯
被   告 徐福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
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先
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
,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1,169,582
元;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,651,066 元,依上開規定,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,651,066 元為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4
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立晨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 請求移轉之標的  │公告土地現值│面 積 │請求移轉權利範圍│  價   額  │
│號│(苗栗縣頭份市義民段)│ (元/㎡) │(㎡) │        │(元以下四捨五入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  402 地號土地   │  31,500  │5,585.83│  47/10000  │  826,982 元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  265 建號建物   │依房屋稅籍紀錄表為  │   全部   │  342,600 元  │
│ │           │342,600 元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│  1,169,582元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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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川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