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
原 告 大川金屬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理斯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福昌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告徐福昌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及293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
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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