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169號
MLDV,106,補,1169,20171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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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169號
原   告 張榆鈺
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銘志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8,00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,3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南穎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 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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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