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苗簡字,106年度,551號
MLDV,106,苗簡,551,20171130,1

1/1頁
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苗簡字第551號
原   告 彭偉賓
訴訟代理人 彭偉融
被   告 王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命 補正,苟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(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)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3065元,前經本院命5日內 補正(民國106年11月17日合法送達),詎原告未補正,矧 未於106年11月30日訊問期日到場,僅以公務電話紀錄表示 「因未依通知補費,所以不到庭」。從而原告既不補正起訴 程式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
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慧萍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