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508號
原 告 何黃淑珍
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
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
本院前依原告書狀所載被告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、苗栗汽
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送達開庭通知,均因遷移不明而遭退
回。原告應提出被告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、苗栗汽車貨運
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等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簡慶仁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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