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苗小字,106年度,629號
MLDV,106,苗小,629,20171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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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苗小字第629號
原  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
複代理人  鄧立謙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瑞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151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孔秀蓮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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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