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606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金益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被告呂金益即呂吉成之繼承人、黃拎即呂吉成之繼承人、呂 金鴻即呂吉成之繼承人、呂卓安即呂吉成之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 。二、呂吉成之繼承系統表。三、陳報被告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。四、原告應於下次庭期提出證物原本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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