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苗小字,106年度,606號
MLDV,106,苗小,606,2017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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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苗小字第606號
原  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金益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告呂金益即呂吉成之繼承人黃拎即呂吉成之繼承人、呂
  金鴻即呂吉成之繼承人、呂卓安即呂吉成之繼承人之最新戶
  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 。
二、呂吉成之繼承系統表。
三、陳報被告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。
四、原告應於下次庭期提出證物原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柏仲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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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