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苗小字,106年度,599號
MLDV,106,苗小,599,20171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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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苗小字第599號
原  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
複 代理人 鄧立謙
被   告 杜銘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命 補正,苟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(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)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前經本院命5日內補 正(民國106年10月19日合法送達)。茲原告迄未補正,其 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
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並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慧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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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