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55號
聲 請 人 黃辛煌
鄭黃美蘭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直系血親卑 親屬;父母;兄弟姊妹;祖父母,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。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家 事事件法第132 條第3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稱:被繼承人黃辛發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 死亡,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苗栗市○○里00鄰○○街0 巷 0 弄0 號,聲請人黃辛煌、鄭黃美蘭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, 自願拋棄繼承權,請准予備查等語,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印鑑證明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查:被繼承人於106 年9 月1 日死亡,其生前育有3 名子 女黃羿達、黃俊霖、黃敏惠,被繼承人長子黃羿達育有1 女 黃靖懿,被繼承人次子黃俊霖育有1 子黃靖晏,被繼承人長 女黃敏惠育有子女黃梓軒、宋怡貞、宋怡靜,聲請人黃辛煌 、鄭黃美蘭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弟、姐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戶 籍謄本、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。又被繼承人之 子女黃羿達、黃俊霖、黃敏惠、(外)孫子女黃靖懿、黃靖 晏、黃梓軒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,並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繼字第455 號准予備查在案,惟被繼承人之 外孫女宋怡貞、宋怡靜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,是屬 後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黃辛煌、鄭黃美蘭之繼承權顯尚未 發生無疑。是聲請人黃辛煌、鄭黃美蘭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 可言,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,自有未合,應予駁 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第132 條第3 項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書 記 官 嚴小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