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5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陳紹群
相 對 人 洪錫焜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。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:
(一)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設定新臺幣2,77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擔保 其本人及債務人佰洋科技有限公司、羅麗萍對聲請人所負 債務之清償,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。(二)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與債務人於104 年10月7 日共同簽發 票面金額為美金柒拾萬元之本票一紙,詎相對人及債務人 屆期後僅部分還款,仍尚欠美金154,501.95元,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所陳上情,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、不動產登記簿謄本、本票乙紙等影本為證。四、本院於106 年9 月28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 示意見,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三、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。
書記官 孫銘宏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