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995號
MLDV,106,司促,5995,2017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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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995號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
代 理 人 林岱怡
債 務 人 黃吉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,及其
  中壹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黃吉春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號000000
  0000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
  未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17631 元,專案補償款8183元,
  共計新臺幣25814 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  債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  ,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催收系統畫面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銘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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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