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杜枝明
杜敬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壹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相對人( 即借款人) 杜枝明邀同相對人杜敬賢為連帶
保證人,於民國(以下同)94年6 月24日簽立貸款暨動
產抵押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16萬元整
,約定利率以18%固定計算,約定借款期間為自貸款撥
付之日起算兩年;並約定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
率10% ,超過6 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%計算之
違約金,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等簽立之貸款暨動產抵押
契約書可稽。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96年5 月24日止,
履經催討仍未清償,迄今尚結欠聲請人借款本金7,841
元整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。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
,借款人杜枝明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,杜敬賢
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。綜合上述,債務人
等應連帶負償還上開本金、利息暨違約金之責任。
二、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
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、放款帳務明細查詢、轉
催呆查詢、戶籍謄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孫銘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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