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彭振安
一、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參仟零玖拾
捌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七
月三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
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
之利息,另自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 個月內不能
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
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
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書記官 孫銘宏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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