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742號
MLDV,106,司促,5742,20171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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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代 理 人 許乾義
債 務 人 梅玉玲
兼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梅金定
      鄭桂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肆拾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  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 緣債務人梅玉玲於民國(下同)102 年就讀私立中興
     商工時,邀同債務人梅金定鄭桂芳為連帶保證人訂
     立就學貸款,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300
     ,000元整,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
     36,040元,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
     伍日( 105 年07月01日)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;
    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
     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
     個月以內者,按本息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
    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 年08月01日起,未履約攤還
     本息,尚欠36,04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
     ,迭經催討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    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
     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。
  (三)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
     等核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銘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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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