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665號
MLDV,106,司促,5665,2017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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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66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楊喬宜即楊佩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零貳拾壹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楊喬宜即楊佩芳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
    借款7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
    09年1 0 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
    9.0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   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    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   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   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   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0月31日
    止累計390,021 元正未給付,其中381,152 元為本金;
    7,576 元為利息;1,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    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  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
    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銘宏
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665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楊喬宜即楊│自民國10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9.06% │
│  │381152│佩芳   │1月01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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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