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2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余俊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余俊德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5 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08 年12月
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6 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0月30日止累計26
8,454 元正未給付,其中254,755 元為本金;12,406元
為利息;1,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
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孫銘宏
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625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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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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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余俊德 │自民國10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.06%│
│ │254755│ │0月31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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