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108號
MLDV,106,司促,5108,2017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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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108號
債 權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
債 務 人 邱美玲(即邱美珠之繼承人)
      邱紹永(即邱美珠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邱美珠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
  參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
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(聲請狀請求之其中債務
  人即繼承人邱美瑛因已遷出國外,該部分支付命令聲請另經
  本院裁定駁回)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註:
 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    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 個月內不能
   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
   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
   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銘宏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1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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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