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60號
MLDV,105,訴,60,20171127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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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60號
聲 請 人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
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
相 對 人 古源俊
      劉鳳珠
      黃章維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
      柯宏奇律師
      周銘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聲請人對於民國10
6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判決後,原告於106 年11 月22日具狀表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及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,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,揆諸前揭規定,為有理 由,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劉立晨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原判決書載明之內容 │ 更正後之內容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主文欄第1 行關於: │「苗栗縣獅潭鄉獅潭段│
│ │「苗栗縣獅潭鄉和興小│和興小段一0九之二六│
│ │段一0九之二六地號土│地號土地」 │
│ │地」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附表編號①關於: │「獅潭鄉獅潭段和興小│




│ │「獅潭鄉和興小段109 │段109 之26地號土地」│
│ │之26地號土地」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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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