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662號
上 訴 人 謝玉謙
黃煥燕
黃煥榮
黃月雲
黃煥郎
黃月珍
黃煥祥
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
王炳人律師
被上訴人 黃萬應
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
6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並於106
年11月13日出具更正上訴聲明狀,表示其上訴意旨係包括反訴部
分,查本件就反訴部分之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1,940元【計算式:該更正上訴聲明狀之聲明第三項請求移轉之
面積163 平方公尺×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 地號土
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80 元=61,940 元】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
即駁回該部分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簡慶仁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